(2015)柞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彭华祥与童杨芳、童胜连、郭意慧、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华祥,童杨芳,童胜连,郭意慧,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柞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彭华祥,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7日,陕西省柞水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力源,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杨芳,女,汉族,生于1942年6月9日,陕西省柞水县人,农民。被告童胜连,女,汉族,生于1961年9月9日,陕西省柞水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徐于灵,柞水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意慧,女,汉族,生于1984年4月17日,陕西省柞水县人。被告郭伟,男,汉族,生于1995年5月25日,陕西省柞水县人,农民。本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彭华祥与被告童杨芳、童胜连、郭意慧、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华祥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华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82元,减半收取3841元,由原告彭华祥负担。审 判 长 程 仲代理审判员 郭吉琴人民陪审员 武春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詹绪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