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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小精灵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海曙米江母婴用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江东小精灵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海曙米江母婴用品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小精灵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49号106。法定代表人:徐金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海曙米江母婴用品商行。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联丰路33号。经营者:高洪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小精灵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海曙米江母婴用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海曙米江母婴用品商行已经歇业,其名下的母婴用品等货物已被另案查封,现正在拍卖处置,但处置完毕尚需一段时间。物品拍卖后本案将一并参与分配。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6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