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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民委员会与天津市松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民委员会,天津市松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张双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605号原告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代表人张春洪,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玉森。委托代理人刘连贺,天津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松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镇山岭子村。法定代表人张乃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重,天津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双林。委托代理人郑重,天津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天津市松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双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民委员认为其起诉事由不当,于2015年6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赵立新代理审判员  兰 岚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嘉翎速 录 员  贾玉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