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庆执民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招平与王冬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招平,王冬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吴招平。被执行人王冬至。关于(2014)丽庆商初字第140号吴招平与王冬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局、房管处、国土局、车管所等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王冬至尚欠申请执行人吴招平纠纷款81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一时无法执结,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审查,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18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启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