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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潘长生与宁敏、安庆市宁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宁结云、宁志明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长生,宁敏,安庆市宁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宁结云,宁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245号申请人潘长生,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宁敏,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申请人安庆市宁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法定代表人宁敏,经理。被申请人宁结云,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申请人宁志明,男,1992年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潘长生与被申请人宁敏、安庆市宁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宁结云、宁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宁敏、安庆市宁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宁结云、宁志明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潘长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宁敏、安庆市宁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宁结云、宁志明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