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蒲城县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蒲城县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613号原告苏某某,男,1944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洛滨镇。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蒲城县支行,住所地蒲城县红旗路中段。负责人宋高月,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蒲城县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蒲城县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蒲城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宏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