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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胡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谭某某,女,1979年出生。被告胡某某,男,197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琼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