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常淑军与于周健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089号原告常淑军与被告于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44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于周健给付申请执行人常淑军借款五万元,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淑军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于周健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常淑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于周健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于周健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常淑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于周健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44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常淑军发现被执行人于周健的下落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常淑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于周健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执行员 朱洪日执行员 仇洪山执行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颜廷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