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崔云录与祝朝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云录,祝朝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确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崔云录,男,汉族,1965年2月4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周邦俊,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祝朝军,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生,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杨晓,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云录诉被告祝朝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告祝朝军以原、被告和另一合伙人没有就合伙事宜进行最后的清算,且已诉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故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为由,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张 娟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孙松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