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执民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吴成春与周晓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春,周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景执民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吴成春。被执行人周晓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成春与被执行人周晓芬民间借贷一案中,未执行到位标的6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周晓芬下落不明,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景执民字第3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成春发现被执行人周晓芬、张伟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王正东审 判 员 吴昱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雷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