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朱志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朱志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52号原告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公园路79号。法定代表人彭达义,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殷徽,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株洲市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朱志伟,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菜花坪镇潭桥村XX组。身份证号码:430223196810184554。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志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 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戴湘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