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何浩基与麦建忠、阮少雯合同普通执行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浩基,麦建忠,阮少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何浩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麦建忠,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阮少雯,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何浩基与麦建忠、阮少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的(201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移送,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浩基提出其与另一债权人何万德在该案的债权比例不确定,书面表示不需本院主动执行本案。本院认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持申请执行人何浩基在诉讼中委托代理人梁广文签收的“2012年2月29日的主动执行确认书”移送执行,而权利人何浩基书面提出无需本院主动或强制执行本案,即申请执行人何浩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为此,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中法执字第176号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庆光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龙建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