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吴世勇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勇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足法刑初字第0026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世勇,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城港湾小区物业主管兼收费员。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世勇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2日、6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世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世勇于2014年7月22日至12月14日在担任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城港湾小区物业主管兼收费员期间,私自购买普通三联单收据冒充公司收据,向其管理的新城港湾小区21户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和路灯公摊费共计13228元并予以侵占。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示了被告人吴世勇的供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世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吴世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世勇于2014年7月22日受聘担任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城港湾小区物业主管兼收费员,主要负责新城港湾小区的物业日常管理工作,向小区业主收取物管费和路灯公摊费,并将所收取的费用按时上交公司。在2014年7月22日至12月14日期间,吴世勇私自购买普通三联单收据冒充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据,向其管理的新城港湾小区业主收取物管费和路灯公摊费,其中收取刘某甲462元、刘某乙850元、李某甲1037元、凌某708元、吴世勇849元、刘某丙855元、李某乙450元、康某某843元、姜某某460元、雷某某385元、魏某770元、袁某某599元、张某甲718元、徐某某290元、何某某850元、郭某某295元、陈某甲300元、曾某某457元、姚某甲384元、姚某乙735元、刘某丁931元,共计13228元。吴世勇将以上款项收取后未交给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己予以侵占并用于日常生活开支。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吴世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即被羁押。公安民警从吴世勇的住所查获其私自购买的三联收据二本、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收据三本。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世勇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李某甲、邓某甲、邓某乙、梅某某、陈某甲、周某某、凌某、王某、张某乙、李某乙、陈某乙、姜某某、雷某某、魏某、卿某某、张某丙、徐某某、邓某丙、唐某某、舒某某、苏某某、贺某某、姚某乙、刘某丁的证言,被告人吴世勇的供述与辩解,扣押笔录及清单,新城港湾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员工应聘登记表,吴世勇的任命书,吴世勇使用自购收据开具的收据,吴世勇使用自购收据收取新城港湾小区物业管理费统计表,新城港湾小区收费台帐,员工工资领取记录表,收费报表,本院(2014)足法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吴世勇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世勇作为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受聘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收的物管费和路灯公摊费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世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世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世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世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吴世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32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孝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