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明增、孙启军与冯建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增,孙启军,冯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执字第13号申请人孙明增,男,汉族,生于1943年5月10日,住邓州市。申请人孙启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10日,住邓州市(系孙明增之子)。被执行人冯建国,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7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孙明增、孙启军申请执行冯建国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冯建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因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南民三终字第01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功俄审判员 董小玲审判员 刘丰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