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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夏广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730号罪犯夏广华,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郓城县,初中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21日作出了(1998)伊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夏广华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6日作出了(1998)黑刑一终字第3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伊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1999年5月11日入监服刑。2001年3月26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5月18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10月24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2009年4月22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7月13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广华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广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连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