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宗强诉西丰县陶然镇鑫鑫节能空心砖厂、杨玉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强,西丰县陶然镇鑫鑫节能空心砖厂,杨玉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00075号原告王宗强,男,汉族。被告西丰县陶然镇鑫鑫节能空心砖厂。法定代表人杨玉辉,系厂长。被告杨玉斌,男,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德海人民陪审员 赵德新人民陪审员 许丽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