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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三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宗强诉西丰县陶然镇鑫鑫节能空心砖厂、杨玉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强,西丰县陶然镇鑫鑫节能空心砖厂,杨玉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00075号原告王宗强,男,汉族。被告西丰县陶然镇鑫鑫节能空心砖厂。法定代表人杨玉辉,系厂长。被告杨玉斌,男,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德海人民陪审员  赵德新人民陪审员  许丽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