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兹桂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兹桂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4431号罪犯刘兹桂,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梅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兹桂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246335元返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以(2013)宁刑执字第1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兹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刘兹桂上次减刑已缴纳退赃款人民币2000元。2015年3月缴纳退赃款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兹桂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兹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刘兹桂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兹桂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赃款人民币2000元返还被害单位。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3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