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三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三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吴某。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夏海潮,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郑 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夏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