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栗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谢南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南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栗刑初字第17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南金,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7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南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南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11时许,被告人谢南金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经万上线由江西省上栗县桐木方某往江西省宜春市慈化方某行驶,途径桐木镇莲台村王其凤家门口路段时,遇被害人罗某同方某步行在前,因被告人谢南金对行人动态估计不足,且避让措施不当,导致所驾车辆与被害人罗某相撞。被告人谢南金在事故现场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后随120急救车送罗某至上栗县人民医院抢救,罗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谢南金在上栗县人民医院等待至上栗县公安局民警到达,主动投案,并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谢南金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被害人亲属出具报告请求对被告人谢南金从宽处罚。经上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谢南金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害人周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南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1、钟某、王某2、李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痕迹检验笔录及照片,机动车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调解协议书、归案说明、请求报告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谢南金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南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无牌三轮摩托在道路上行驶,因对同方某步行的行人动态估计不足,且措施不当,导致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与行人相撞,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谢南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南金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谢南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南金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南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