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邹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289号原告邹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罗某在外打工,希望待其回家后与原告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本院决定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