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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邹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289号原告邹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罗某在外打工,希望待其回家后与原告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本院决定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