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付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770号原告付某,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农民,住本市王家桥镇中水桥村7组(身份证号码为4210871982********)。委托代理人郑亦工,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甲,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农民,住本市王家桥镇八眼泉村2组(身份证号码为4224221981********)。原告付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卢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亦工,被告周某甲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年初,我们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某乙。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原告几次提出离婚,但均因双方的亲属相劝而未成。2014年6月25日,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至今,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也毫无和好之意,被告对原告仍是不闻不问,打给原告的电话不是嘲讽就是挖苦,原告与其无法沟通,更谈不上什么夫妻感情,原告已经彻底丧失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的信心,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小孩周某乙随被告生活。被告周某甲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述内容不属实,我们是完全可以重归于好的,为了家庭和女儿的幸福,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某乙,现随被告方父母在一起生活。婚后,原告生下小孩后不久,为了生计外出打工,双方聚少离多。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曾提出离婚,后经亲戚朋友调解,原告打消了离婚的念头。2014年正月,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分居生活。2014年6月30日,原告付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判决后,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现原告认为无法再与被告一起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判决:1、与被告离婚;2、小孩周某乙随被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户籍登记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王家桥镇中水桥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覃某甲的证言、证人覃某乙的证言、证人向阳的证言、(2014)鄂松滋民初字第01145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由于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不合,原告曾于2014年6月3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坚决要与被告离婚,且分居生活已一年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关于小孩的抚养,因小孩从原告外出打工后一直随被告方生活,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小孩随被告生活为宜;抚养小孩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标准,参照本地生活水平,以每月400元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付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二、小孩周某乙(2009年11月8日出生)随被告周某甲生活;由原告付某从2015年7月起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定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当年抚养费48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抚养费2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行:农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账号:26×××32,收费单位编码1610901,收费项目编码161040201。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