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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秦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本院在执行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5)天秦执字第8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甲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付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的孩子抚养费2400元,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某乙外出下落不明,在银行无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3)天秦皂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伟代理审判员  李中秋代理审判员  贾继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志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