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郑连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连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3341号罪犯郑连明,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8日作出(2005)黄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连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二年。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连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连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获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总结评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连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连明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刑期自200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华敏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姚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