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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史某某,女,1983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颜某某,男,1981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佳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