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郝建军申请执行马海军、呼丽霞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建军,马海军,呼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郝建军,鄂尔多斯集团原料公司员工,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马海军,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呼丽霞,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郝建军与被执行人马海军、呼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68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海军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中法民一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中的41万元债权份额。担保人郝建军提供其所有的1、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2、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担保已无意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恢复办理担保人郝建军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二、恢复办理担保人郝建军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的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贺小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折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