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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伟诉时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03号原告杨伟。被告时建华。委托代理人吴清华,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诉被告时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杨伟负担。审判员苏化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彭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