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伟诉时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03号原告杨伟。被告时建华。委托代理人吴清华,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诉被告时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杨伟负担。审判员苏化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彭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