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一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彦红诉被告李金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彦红,李金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567号原告:黄彦红,男,38岁。委托代理人:韩青林,西峡县双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金仓,男,36岁。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20432-X。住所地:南阳市张衡东路****号*号楼。负责人:张旭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原告黄彦红诉被告李金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雷川、代理审判员庞晓锋组成合议庭。2015年6月17日,原告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金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艳红承担。审 判 长 李 克审 判 员 雷 川代理审判员 庞晓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洪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