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文娜诉被告崔市委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娜,崔市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551号原告马文娜,女。委托代理人王立军,商丘市梁园区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广宇,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市委,男。原告马文娜诉被告崔市委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人民陪审员刘西伦组成合议庭,由叶红梅担任审判长,于2015年6月17日在本院李庄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文娜、委托代理人王立军、马广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市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按缺席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11年经媒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12年9月24日在梁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0月6日结婚。2014年生育一子,取名马忠航。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综上所述,我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马忠航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崔市委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出生证明一份,证明马忠航系原、被告的婚生儿子;4、购买家具家电证明三份,证明所购买的家具家电是原告所买。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经合议庭合议,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自认,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经媒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12年9月24日在梁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14年12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马忠航。后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产生矛盾,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一子。由于原、被告缺乏沟通、交流,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如果双方在共同生活中通过加强沟通、交流,尚有和好的可能,且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依据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故对原告马文娜的诉讼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马文娜与被告崔市委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文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西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锦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