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春艳与申振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艳,申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艳。被执行人申振超。本院在执行刘春艳与申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春艳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荆大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