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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春艳与申振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艳,申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艳。被执行人申振超。本院在执行刘春艳与申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春艳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荆大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