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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西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福建省富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羽林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富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羽林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西民初字第329号原告福建省富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临江镇江滨路东段东方花园沿街西幢4号,组织机构代码:72972709-5。法定代表人刘风光。委托代理人杨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羽林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新牛社区民治大道1033号302(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05048314-3。法定代表人张利红。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富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羽林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富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为7821.88元,本院退回原告7821.88元。审 判 员  朱丽娇人民陪审员  张丙林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秋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