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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岳凤艳与刘红武、娄底市天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凤艳,刘红武,娄底市天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1000号申请执行人岳凤艳,居民。被执行人刘红武,居民。被执行人娄底市天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石马公园北门左侧。法定代表人刘红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岳凤艳与被执行人刘红武、娄底市天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刘红武、娄底市天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岳凤艳借款本金11万元,并按月利率2%自2014年2月19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刘红武、娄底市天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2140元。被执行人刘红武、娄底市天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尚应承担债务112140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红武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娄底市天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歇业。申请执行人岳凤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岳凤艳与被执行人刘红武、娄底市天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段绪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