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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郝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某,绰号黑某,男。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以(2014)林少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于2014年12月4日交付执行,现押于安阳市监狱。被告人崔某某,绰号老某,男,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以(2014)林少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于2014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现押于安阳市监狱。被告人王某某,男,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以(2010)林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以(2013)林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撤销(2010)林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有关缓刑的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4年2月13日交付执行,现押于安阳市监狱。辩护人李志锋,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驴的,男,因犯聚众斗殴罪,2014年9月3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以(2014)林少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现押于安阳市监狱。被告人郭某某,男,因犯抢夺罪,2014年11月3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以(2014)林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4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现押于安阳市监狱。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监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春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贾某某、被告人郝某某、崔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志锋到庭参加诉讼。证人张某、张某丙、张某巳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下旬至2月初,被告人郝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在服刑期间,共同或单独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致一人轻伤。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月30日晚8时20分许,因生产琐事,罪犯郝某某将同犯贾某某拉至五监区监舍洗漱间,伙同罪犯崔某某、李某某、郭某某一起对服刑人员贾某某进行殴打,随后罪犯王某某以询问打架原因为借口,在五监区教员宿舍,继续用扇耳光、脚踢方式对贾某某殴打,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鉴(法活)字(2015)209号鉴定书鉴定:服刑人员贾某某身上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2015年1月25日前后晚9时许,因生产琐事,罪犯郝某某、崔某某在五监区洗漱间,对服刑人员张某进行殴打。3、2015年1月27日前后上午,在五监区生产车间内,因生产琐事,罪犯王某某对同犯张某丙心生不满,用手扇罪犯张某丙头部,随后,王某某又将张某丙拉到生产区仓库,将张犯推倒在地,用脚对张犯踢打。4、2015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清号后,在五监区监舍,罪犯王某某因同犯张某巳未按其要求到厕所面壁,便将罪犯张某巳从大厅拉往厕所方向,边拉边对张某巳进行踢打,后张犯倒在地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郝某某辩称:我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打张某的事情。被告人崔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中,我没有打贾某某,只是从中拦架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事实中,张某把水溅到我身上,我只是推了他几下,没有打张某。被告人王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中,我没有打贾某某,听说贾某某被打后,我只是问了问情况;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事实中,我没有打张某丙,张某丙干活慢,我把他叫到仓库谈心;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事实中,我没有打张某巳,我让张某巳背规范,张某巳不识字,我拉他去找干部,他躺到地上,说我打他了。辩护人李志锋辩称:第一起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与贾某某轻伤没有关系,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第三起、第四起,证人证言不真实,不应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其打贾某某的事情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辩称:当时我在大厅看电视,听到水房有人打架,就和十监区的石某跑过去看,到水房门口打架已经结束了。石某可以证明我有没有打贾某某。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下旬至2月初,被告人郝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在服刑期间,共同或单独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致一人轻伤。具体事实如下:(一)、2015年1月30日晚8时20分许,因生产琐事,罪犯郝某某将服刑人员贾某某拉至五监区监舍洗漱间,伙同罪犯崔某某、李某某、郭某某一起对贾某某进行殴打,随后罪犯王某某以询问打架原因为借口,在五监区教员宿舍,继续用扇耳光、脚踢方式对贾某某殴打,致使贾某某双眼、左面部挫伤,左眶下壁、上颌骨骨折等,其中左眶下壁骨折、上颌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郝某某供述:2015年1月30日晚上8时20左右,我把贾某某叫到水房门口,问是不是他不让邢某某卖料给我,贾某某说没有,然后就去找邢某某对质,这中间贾某某说话不好听,我就扇了贾某某一耳光,贾某某就过来掐我的脖子,我就跺了他一脚,然后我看见李某某用拳头朝贾某某头上、脸上打了几拳,然后一群人都上去了,我就站到后面了,组长过来把人拦开了。2、被告人崔某某供述:2015年1月30日晚上8点20分左右,我在水房洗漱,看见郝某某和贾某某先是在水房门口说话,然后不知咋回事,他们两个就打开了,我就赶紧上前把他们拦开了。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5年1月30日晚上,贾某某被打时我不在现场,贾某某被打以后,去找干部汇报,干部说明天处理,先让大组长韩某某问问情况,然后韩某某就把贾某某和郝某某叫到了教员宿舍,韩某某问他们为什么打架,说是因为卖料的事,韩某某就让郝某某先走了,我让贾某某把卖给谁料的名单写一写,然后贾某某就走了。我没有打贾某某。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5年1月30日晚8时20分左右,我在监区水房洗衣服,罪犯贾某某碰到了我,然后我就用拳头打贾某某脸部好几下,贾某某就用手捂住了脸,他没有还手,后来组长就让我们回屋了。我不知道还有谁打贾某某了,当时水房人很多,没看清。5、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015年1月30日晚8时20分左右,我在水房洗手,看见郝某某和贾某某在水房门口说话,然后我就去大厅看电视,刚到大厅,听见水房有人打架,我就跑过去了,看见水房有一堆人,打架已经结束了,后来才知道是贾某某被打了。6、被害人贾某某陈述:2015年1月30日晚8点钟左右,我在五监区大厅看电视,郭某某、郝某某和崔某某围着我,崔某某用腿一直顶我,我感觉不对,就往边移了移,崔某某还用腿顶我,我就回屋了,他们三个人也跟着我,到水房门口,他们三个人站到那儿,看着我议论着什么。过了十分钟左右,郝某某去宿舍叫我出去,说是谈谈生产上的事情,郝某某说是我不让邢某某卖给他料,我说没有这事,我和郝某某找到邢某某对质,邢某某说没这回事,郝某某说,就是没有这事,也要打我,然后就揪住我,往水房里拉,边拉郝某某边打我的头,我就用胳膊护头,郭某某也冲上来用胳膊勒住我的脖子,紧接着李某某摁住我的头,崔某某用脚从下向上踢我的脸,我被打翻在地,之后,郝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和郭某某就围着我拳打脚踢,打了有两三分钟,其他犯人把他们拦开了。当时我的鼻子就流血了,左眼第一拳是郝某某打的。我被打之后去报告干部,干部说明天再处理,后来有犯人叫我到教员宿舍,王某某和几个组长在那里等着我。韩某某问谁打我了,我说是郝某某他们,王某某对我说,就是他让打我的,打了活该,还说买料的事他都知道之类的话。王某某越说越气,就用手打我的头,用脚踢我的头、脸和上半身,因为我在床边蹲着,他在床上坐着,正好能踢着我的头、脸和上半身。组长刘某甲过来劝说,王某某才停手。7、证人张某巳证言:2015年1月30日晚上8点20分左右,我在大厅看电视,听到水房有人打架,我就过去了,看见郝某某、李某某和崔某某正在殴打贾某某,我只看了一眼,就走了。后来,在教员宿舍,我透过门缝看到,王某某打了贾某某两巴掌,随即我就离开了,其它的没有看到。8、证人薛某某证言:2015年1月30日晚上8点20分左右,我在水房洗脚,看见郝某某把贾某某叫到水房门口,然后郝某某就开始打贾某某,接着李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和郭某某也上去打贾某某,都是用脚踢、拳打和手扇,当时比较乱,最后把贾某某打翻在地,当时我也上去拦架,但李某某拉住了我,后来组长赵某某来了,把他们拦开了。9、证人赵某某证言:2015年1月30日晚上8点20分左右,我听见水房有人打架,就跑过去了,看到郝某某、李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和郭某某正在殴打贾某某,我就赶紧上前把他们拦开了,当时贾某某的脸就红了,后来贾某某就找干部报告,干部说明天处理吧。贾某某回宿舍后,王某某把贾某某叫到教育科犯人住的宿舍,对贾某某说,知道不知道为啥打你?不是我放话,他们敢打你吗,边说边用脚踹贾某某,还用手扇贾某某的头,当时我在场,就赶紧拦开了。10、证人李某证言:2015年1月30日晚上8点20分左右,我在水房看到郝某某把贾某某叫到水房门口,然后他俩发生拉扯,接着李某某、崔某某和郭某某一起上去打贾某某,崔某某一拳打到贾某某脸上,贾某某当即就捂着脸,蹲到了地上,崔某某和郭某某就朝贾某某的身上、头乱踹,当时李某某也过来了,朝贾某某身上踹了三脚。在水房打完贾某某,停了十分钟左右,我听说王某某又在教员宿舍打贾某某。11、证人李某甲证言:2015年1月30日晚上8点20分左右,我正在床上看书,听见水房有人打架,然后就有人把贾某某拉到我们宿舍,王某某对贾某某说,知道不知道为什么打你?你住过监狱就没人敢打你吗?你把料都卖给谁了?还边说边用巴掌打贾某某的头,也用脚踢他,教训完后就让贾某某回去了。12、证人刘某甲证言:2015年1月30日晚上8点多,我在宿舍听到水房有人打架,就出来了,到水房后,打架已经结束,我只知道贾某某被打了,没有看到谁殴打贾某某。贾某某去找干部,干部先让韩某某问问情况,然后韩某某、王某某、郝某某、贾某某和我到了教员宿舍,王某某问贾某某,为什么要卖线圈之类的话,也没有问他们为什么打架。王某某边问贾某某,边用手扇贾某某的头、用脚踹贾某某的上半身和头部,因为贾某某在两床之间蹲着,王某某在床上坐着,正好能踹到贾某某的上半身、头部,总共打了贾某某头五六巴掌,踹了他有十来脚,贾某某鼻子都流血了,我劝王某某,王某某才停手。13、证人张某证言:2015年1月30日晚上8点20分左右,我正在大厅看电视,突然听见水房有人打架,当时水房有一大群人,事后知道是贾某某被打了。后来组长把他们拦开了,然后让我们各回各屋。我回屋准备睡觉,一进屋看到有5、6个人围着贾某某,王某某正用脚踢贾某某,用手扇贾某某的头,王某某还对贾某某说,知道为啥打你吧?谁让你把料都卖了?你总共领了多少料,都哪儿去了?当时我们屋人越来越多,王某某就让贾某某走了。14、证人石某证言:2015年1月30日晚上8点20分左右,我在大厅看电视,听见水房有人打架,就跑过去了,到水房门口,打架已经被拦开了,没有看到谁打架。那天晚上,郭某某在大厅呆过,但后来在不在我就不知道了,我在专心看电视,没有留意郭某某。当时听到打架,从大厅向水房跑的人很多,我没有注意是否有郭某某。15、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鉴(法活)字(2015)20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贾某某身上损伤为双眼、左面部挫伤,左眶下壁、上颌骨骨折等,符合钝物伤特征,左眶下壁骨折、上颌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二)、2015年1月2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9时许,因琐事,罪犯郝某某、崔某某在五监区洗漱间,对服刑人员张某拳打脚踢进行殴打。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郝某某供述:2015年1月25日左右,晚上9点许,张某正在值夜班,我把张某叫到水房,给他说两句话,到水房后,崔某某正在水房洗什么,就用一盆水泼张某,张某问崔某某干什么,崔某某上去就打了张某两耳光,后被组长拉开了,我没有打张某。2、被告人崔某某供述:大概是2015年1月25日前后,记不清哪一天了,晚上清号后,我在水房洗漱,不小心把水溅到了张某身上,张某就骂我,我就推了他一下,他没吭声,然后就走了。我没有打张某。3、被害人张某陈述:2015年1月下旬,一天晚上9点钟左右,我在值夜班,郝某某把我叫到水房,说是有个事,我就跟着去了。到水房后,崔某某就在水房等我,看见我来了,崔某某就用水朝我的身上泼,我问崔某某,为啥泼我,崔某某和郝某某二话不说,上来就对我拳打脚踢,打了有两三分钟,大组长韩某某来了,他们才不打了。4、证人贾某某证言:2015年1月25日左右,晚上9点许,我在五监区水房吸烟,看到郝某某把张某叫到水房,崔某某拿水盆故意泼张某,张某问崔某某干什么,然后崔某某和郝某某就开始对张某拳打脚踢,后来组长过来把他们拦开了。5、证人李某证言:2015年1月下旬左右,具体日期记得不清了,晚上清号后,我亲眼看见,在五监区水房,崔某某先向张某身上泼水,张某问他干啥,然后崔某某和郝某某就开始对张某拳打脚踢,当时我在水房门口站着,看的比较清。6、证人娄某某证言:时间大概是2015年1月下旬,晚上清号后,我去上厕所,看到有一个人和张某去了水房,然后就听见水房里打开架了,不一会儿,张某从水房出来了,一看就知道是挨打了,具体谁打张某,怎么打的,我没有看到。(三)、2015年1月27日左右的一天上午,在五监区生产车间内,因生产琐事,罪犯王某某对服刑人员张某丙心生不满,用手扇张某丙头部,随后,王某某又将张某丙拉到生产区仓库,将张推倒在地,用脚对张踢打。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5年1月27日前后,因为张某丙在车间干活干的少,我把他叫到仓库谈了谈心,没有打他。2、被害人张某丙陈述:2015年1月29日上午,在五监区生产车间,我在岗位上缠线圈,王某某走过来,看了看我干的料,说我扔了好料,就朝我的头上打了三巴掌,我没有啃声,也没有还手,之后王某某又把我拉到车间仓库里,把我推倒在地,还用脚踢我,踢了有十来脚,说我干活干的少。打完以后,让我蹲到仓库中间,对我说,以后能不能多干点活,我说能,王某某说干少了,还打我,说罢,就让我干活去了。在车间里打我的时候,在场的人比较多,张某等人在现场,他们跟我坐的比较近。在仓库打我的时候,王钟等人在现场,其他人我刚来不认识。3、证人贾某某证言:2015年1月27日左右,上午在五监区生产车间,我看到王某某把坐在张某对面的张某丙拉到仓库,把张某丙绊倒,朝他身上踢了有十来脚,我当时坐在仓库对面,门没有关严,正好能看见。原因是张某丙废料干的多。他们在仓库说什么,没有听见。4、证人张某证言:大约是2015年1月下旬,一天上午在车间,因为张某丙干的料有次品,王某某就朝张某丙的头上打了两巴掌,然后,又把张某丙揪到仓库,踢了一顿,这我看的比较清,因为张某丙在车间坐我对面。5、证人李某证言:2015年1月下旬一天上午,在五监区生产车间,因为张某丙干的废料多,组长王某某就朝张某丙头上打了两三巴掌,然后就把张某丙拉到五监区车间仓库,我也跟着去了。到仓库后,我看见王某某让张某丙蹲到那儿,忘了他们说什么话了,王某某就着急了,把张某丙推倒,踢了他好几脚,当时韩某某和王钟也在场,打罢张某丙后,韩某某就让我出去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四)、2015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罪犯王某某因服刑人员张某巳未按其要求到厕所面壁,便将张某巳从大厅拉往厕所方向,边拉边对张某巳进行踢打。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5年2月初,晚上清号后,张某巳不会背规范,我让他去大厅背,他在大厅没有背,我问他为啥不背,他说不识字,我就拉他去找干部,到水房门口,张某巳躺到地上,说我打他。我没有打他。2、被害人张某巳陈述:2015年2月初的一天,清完号后,因为我不会背规范,组成王某某让我去厕所面壁,我不去面壁,王某某在大厅就用脚跺我,总共跺了有七八脚,我没有还手。3、证人李某证言:大概是2015年2月初,晚上王某某让张某巳面壁,张某巳不去,王某某就开始用脚踹他,把张某巳往水房拖,到水房又踢了他好几脚,张某巳始终不敢还手。4、证人田某某证言:春节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天晚上清号后,我在大厅看到王某某拉着张某巳往厕所方向拉,原因是张某巳不会背规范,王某某让张某巳去厕所面壁,张某巳不去,王某某边拉还用脚踹张某巳,总共踹了有四五脚,张某巳就躺到地上不起来了。另查明: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郝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2014年12月4日被送入安阳市监狱服刑。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崔某某因犯强奸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2014年11月20日被送入安阳市监狱服刑。2010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原判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拘役刑期自2013年10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有期徒刑刑期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2014年2月13日被送入安阳市监狱服刑。2014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2014年12月11日被送入安阳市监狱服刑。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因犯抢夺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2014年11月20日被送入安阳市监狱服刑。证实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1、安阳市监狱关于被告人郝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的罪犯基本情况表。2、被告人郝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刑的刑事判决书五份。3、安阳市监狱关于被害人贾某某、张某、张某丙、张某巳的罪犯基本情况表。4、安阳市监狱关于证人薛某某、赵某某、张某、李某甲、李某、刘某甲、田某某、娄某某的罪犯基本情况表。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身为在押罪犯,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殴打其他被监管人,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严重破坏了监狱的正常监管秩序,损害了其他被监管人的人身健康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安阳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没有打被害人贾某某的理由,与庭审质证的被害人贾某某陈述,证人张某巳、薛某某、赵某某、李某、李某甲、刘某甲、张某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郝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郭某某都参与了殴打被害人贾某某的事实不符;被告人郭某某辩称听到水房打架,就和石某一起跑过去看,跑到水房已经打完架了,其没有打贾某某的理由,与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当晚听到水房打架向水房跑,并未注意到有无郭某某一起去,并且被害人贾某某陈述、证人薛某某、赵某某、李某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参与殴打贾某某的事实不符,上述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崔某某辩称其没有打张某,与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贾某某、李某证言证明二人均对张某拳打脚踢殴打的事实不符,上述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第四起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没有打张某丙、张某巳,与被害人张某丙、张某巳陈述、证人贾某某、张某、李某、田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对张某丙、张某巳用脚踢、扇耳光进行殴打的事实不符,上述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郝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在服刑期间重新犯罪,应数罪并罚。为打击破坏监管秩序犯罪,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加原判余刑二年一个月又九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崔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加原判余刑二年九个月又五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三、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加原判余刑一年九个月又七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四、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加原判余刑七个月又七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五、被告人郭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加原判余刑一年一个月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琰成审 判 员  于 敏审 判 员  宋子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常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