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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监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长沙东成渣运机械化有限公司与谢应坤、王新沩、郭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沙XX渣运机械化有限公司,谢某某,王某某,郭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监字第0022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长沙XX渣��机械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X路XX号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谢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XX县XX镇XX村**组。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农民,住XX县XXX镇XX村**组。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郭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X镇XX村**组*号。再审申请人长沙XX渣运机械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某某、王某某、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想、XX县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02916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长沙XX渣运机械化有限公司不服,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长沙XX渣运机械化���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郭伏华审判员  易伟玲审判员  孟庚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文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