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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秦某与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郭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秦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