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西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辽宁省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军、张守臣、王秀富、刘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省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军,张守臣,王秀富,刘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西初字第76号原告:辽宁省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辽宁省台安县台安镇。法定代表人:蔡正国,系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长明,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军: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台安县桓洞镇。被告:张守臣,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台安县桓洞镇。被告:王秀富,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台安县桓洞镇。被告:刘辉: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台安县桓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省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军、张守臣、王秀富、刘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省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省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印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昊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