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终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漳浦县杜浔镇文卿村第七村民小组与漳州绿得宝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漳州绿得宝食品有限公司,漳浦县杜浔镇文卿村第七村民小组,邱建庆,邱友白,邱秀茵,卢顺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绿得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杜浔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小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旭辉,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浦县杜浔镇文卿村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漳浦县杜浔镇文卿村。代表人邱六四,职务组长。委托代理人邵建新,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邱建庆,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审第三人邱友白,男,195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审第三人邱秀茵,女,194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审第三人卢顺花(又名邱顺花),女,194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审原告漳浦县杜浔镇文卿村第七村民小组与原审被告漳州绿得宝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2)浦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判决:漳州绿得宝食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四十五日内拆除址在漳浦县杜浔镇文卿村漳云公路边厂区内的土地1.65亩(具体范围以鉴定报告为准)上的附着物,并恢复原状,将该土地返还原告漳浦县杜浔镇文卿村第七村民小组使用。原审被告漳州绿得宝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漳州绿得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得宝公司)上诉称:一、原判关于本案讼争土地的面积认定不清。根据漳州科盛土地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的测量结论,绿得宝公司用地超红线面积是1.63亩,而不是1.65亩。且原判认定绿得宝公司超红线图使用的土地面积1.65亩位于址在漳浦县杜浔镇文卿村漳云公路边的9.08亩土地范围内亦属认定事实不清。二、原判对于本案讼争土地的权属认定不清。三、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绿得宝公司对讼争土地的使用权系受让于原审第三人,被上诉人漳浦县杜浔镇文卿村第七村民小组无权向绿得宝公司主张返还土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2012)浦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上诉人漳州绿得宝食品有限公司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唐志忠代理审判员 杨国栋代理审判员 黄 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 杰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