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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一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一民初字第9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93年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87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天全人民陪审员  杨秀芳人民陪审员  周全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