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赢时平与龚运其、龚光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赢时平,龚运其,龚光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116号原告赢时平,男,生于1981年5月2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罗知远,古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运其,男,生于1986年11月2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龚光中,男,生于1976年8月1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赢时平与被告龚运其、龚光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赢时平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赢时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赢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赢时平负担。审判员 孙铭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