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洪斌诉被告米殿才、米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斌,米殿才,米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15号原告:高洪斌。被告:米殿才。委托代理人:赵佳斌,系昌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住昌图县昌图镇街内。被告:米辉。委托代理人:赵佳斌,系昌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住昌图县昌图镇街内。原告高洪斌诉被告米殿才、米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洪斌于2015年6月17日以原、被告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洪斌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洪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高洪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