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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洪斌诉被告米殿才、米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斌,米殿才,米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15号原告:高洪斌。被告:米殿才。委托代理人:赵佳斌,系昌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住昌图县昌图镇街内。被告:米辉。委托代理人:赵佳斌,系昌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住昌图县昌图镇街内。原告高洪斌诉被告米殿才、米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洪斌于2015年6月17日以原、被告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洪斌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洪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高洪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