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南宁市百泳树商贸有限公司与广西桂平市巴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百泳树商贸有限公司,广西桂平市巴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703-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百泳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63-1号欧景城市广场T段裙楼住宅B-505号房。法定代表人陈丽梅,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巴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长安工业园区(寻旺乡西南村1队)。法定代表人沈建西。南宁市百泳树商贸有限公司与广西桂平市巴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青民二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96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巴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桂平市寻旺乡西南村1队土地使用权【证号:浔国用(2008)第1573号,地号:D80701001)、及位于桂平市寻旺乡西南村土地使用权【证号:浔国用(2008)第1574号,地号:D8070104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巴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桂平市寻旺乡西南村1队土地使用权【证号:浔国用(2008)第1573号,地号:D80701001)。二、拍卖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巴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桂平市寻旺乡西南村土地使用权【证号:浔国用(2008)第1574号,地号:D8070104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伽苾审判员 何明波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