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玉花与祝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花,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93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花,居民。被执行人:祝坤,居民。申请执行人刘玉花与被执行人祝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32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付4408.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祝坤已履行义务,还款4626元(含利息216.98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32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千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