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5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罗勇与李清春、刁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勇,刁雪平,李清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228号原告:罗勇,男,汉族,1968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何超,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刁雪平,女,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清春,男,汉族,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勇诉被告刁雪平、李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勇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青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