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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029号原告:韩某某,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在滁州学院工作,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刘某某,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在滁州卫校工作,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唐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