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与邹亚赖、王小媚、林华诗、林亚连、林普强、邹美清、邵伟、刘艳珍、邹保、林美芳、邵旭智、邹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辉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伍世哓,,系该行资产管理员。被执行人:邹国良。被执行人:邵旭智。被执行人:林美芳。被执行人:邹保。被执行人:刘艳珍。被执行人:邵伟。被执行人:邹美清。被执行人:林普强。被执行人:林亚连。被执行人:林华诗。被执行人:王小媚。被执行人:邹亚赖。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与邹国良、邵旭智、林美芳、邹保、刘艳珍、邵伟、邹美清、林普强、林亚连、林华诗、王小媚、邹亚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邹国良、邵旭智、林美芳、邹保、刘艳珍、邵伟、邹美清、林普强、林亚连、林华诗、王小媚、邹亚赖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49815元及利息。根据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工商管理、国土房产、车辆管理、银行信用等部门,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己把查询的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1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玲审判员 廖立光审判员 何 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家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