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丹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吕寅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寅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丹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吕寅生。申请人吕寅生要求宣告蒋月轩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吕寅生称,申请人系蒋月轩丈夫,蒋月轩于1997年5月26日,从工作单位丹阳市公路站失踪,家人找寻至今未有结果,为此,申请宣告蒋月轩死亡。经审理查明:蒋月轩,女,汉族,1954年5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丹阳市东门外大街172弄14号。蒋月轩与吕寅生于1980年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5月26日,蒋月轩向其工作单位丹阳市公路处请假外出看病,至今未归且下落不明。因蒋月轩一直下落不明,申请人吕寅生于2014年4月29日诉至本院,申请宣告蒋月轩死亡。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6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寻找蒋月轩公告。现公告期已满一年,蒋月轩仍下落不明。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结婚证,丹阳市公安局和平桥派出所、丹阳市云阳街道凤凰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江苏省丹阳市公路管理处出具的证明,丹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吕寅生、蒋月轩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以及申请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申请人吕寅生作为蒋月轩的丈夫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提出申请,被申请人蒋月轩出走后至申请人吕寅生申请宣告其死亡时已远远超过四年时间没有音讯,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公告一年届满后,被申请人蒋月轩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蒋月轩死亡。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吕寅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志超附:本判决书所引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