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法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2015)178吴强与被执行人蓬莱华和木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蓬法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吴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蓬莱华和木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我院责令蓬莱华和木业有限公司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申请执行执行人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2015)蓬法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吴强与被执行人蓬莱华和木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 判 长 荆 超审 判 员 马晓楠代理审判员 刘永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国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