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二终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华、王伟、王淑珍等人赡养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二终字第00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华,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巴图营乡古家子村马架子中组。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巴图营乡古家子村马架子中组。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淑珍,女,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巴图营乡古家子村马架子中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秀荣,女,192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巴图营乡古家子村马架子中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义国,男,193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巴图营乡古家子村马架子中组。原审被告王田,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巴图营乡古家子村马架子中组。原审被告王淑芹,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塘沽区江西路新建里*******号。上诉人王华、王伟、王淑珍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2015)北大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华、王伟、王淑珍申请撤回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给予准许。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华、王伟、王淑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华、王伟、王淑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华、王伟、王淑珍各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崇文代理审判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袁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若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