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正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正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2431号原告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龙脊小区花园新村龙脊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2615-7。法定代表人张大香。委托代理人李宗然,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工作人员,有特别授权。被告邓正伟,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正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江明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龙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