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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与吴国清、吴鸿才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吴国清,吴鸿才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思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智,系原告职员。委托代理人:吴妍琼,系原告职员。被告:吴国清,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吴鸿才,住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国清、吴鸿才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25元减半收取7262.5元,连同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原告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 娜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韦昇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