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底永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底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908号罪犯底永华,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回族,出生地河北省藁城市,小学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了(2013)克东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底永华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13年8月28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底永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一日。刑期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源:百度搜索“”